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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关于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新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浙江
|类型:结果公示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结果公示
区域:浙江
源发布时间:2025-01-07
项目名称:******[查看]
项目编号:******[查看]
招标单位:******[查看]
中标单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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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和诚-HC采(2024)28-1号        

二、项目名称: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新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0-3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嘉兴工业园区诚信路128号3幢一层-B            

被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文桥路505号融通商务中心3号楼15楼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平湖市林埭镇天吉路113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新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和诚-HC采(2024)28-1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2024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4年12月19日受理,并于2024年12******有限公司分别发出投诉答复******有限公司关于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新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答复函》,相关供应商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新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答复函》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有限公司)涉嫌围标、串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有限公司台州黄岩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诉请求:我公司认为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且招标文件程序违规违法,故开标结果也无效,应重新组织招投标活动。希望尽快给予我公司书面回复。我公司坚决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被投诉人和采购人辩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有限公司台州黄岩分公******************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的条款未发现有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予支持。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供应商辩称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与我司台州黄岩分公司负责人为同一人的相关事宜,金某某于2021年9月离职,离职之日起就已解除劳动关系,相应社保也停止缴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有限公司与我司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参与此项目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调查查明

1、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450万元。被投诉人受采购人委托,2024年10月3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11月6日、11月13日、11月21日、11月22日发布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12月6************有限公司66.43分******有限公司66.14分、浙江湖人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64.38******有限公司******************************************************************************有限公司44.67分、浙江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41.37******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12月9日,被投诉人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投诉人于2024年12月10日向被投诉人和采购人提出《质疑函》,共有1个质疑事项,被投诉人和采购人于2024年12月18日向投诉人发出《关于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新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答复函1》,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事项答复不满意而提起投诉,上述质疑事项和答复内容基本与投诉人的投诉内容、被投诉人的投诉答辩内容一致,这里不再重复表述。

************有限公司台州黄岩分******有限公司缴费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

五、本机关认为

******有限公司)涉嫌围标、串标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不是同************有限公司******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要求“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且中标结果无效”的投诉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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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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